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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九)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担保机构;当年实际到期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6%以上的,按回收额的3%奖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当年回收率达到94%以上,按回收额的1%奖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上奖励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奖励金用于开展小额贷款工作经费。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享受中央财政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自治区财政给予的5%,同时市财政给予不低于5%的资金支持,充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十)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08年底各旗县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金额基数上,2009年再安排100万元小额贷款担保金,从2010年起,各旗县每年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50万元,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三、完善服务体系,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一)做好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征集和开发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对创业者开展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建立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培育发展创业指导师队伍,建立由专家、创业成功人士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队伍,通过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切实改进和加强创业培训,实行培训经费补助与培训成效挂钩,建立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资质认证制度,从完善培训模式、提高师资水平、改善实训条件、规范培训标准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二)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扶持范围。鼓励各地开发城市管护、保洁保绿、治安巡逻、托幼托老等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吸纳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和就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也要落实到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创业促就业的作用。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针,通过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统筹规划和解决好初始创业者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在规划和建设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时,要围绕优势特色产业的延伸配套,为中小企业发展留有足够空间,创造相关条件。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中小企业入驻园区创业的,从各方面尽可能给予优惠。在城镇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同步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营造鼓励创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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