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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五)切实抓好创业和再就业培训。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失业保险金结余可用作再就业支出的政策,加大对失业人员的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思路,把由政府主办的就业培训逐步转向政府就业部门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按市场化运作的培训模式。各地要建立健全师资、设备、场地等培训资源有效利用的共享机制,整合劳动保障、农牧、扶贫、建设、工会、妇联等部门的专项培训资金,充分发挥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专门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类企业的作用,积极开展创业和再就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就业培训资金使用效率。

  (六)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其他相关政策。按照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6〕34号)的相关规定,文件中的各项政策均适用于各类创业主体。

  (七)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范围。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由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乡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所有初始创业者;初始创业者贷款的反担保人由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但自身无法解决反担保问题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反担保推介服务。

  (八)加大小额贷款扶持力度。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5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质量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0万元。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以重复享受担保贷款支持。同时,通过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合作机制,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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