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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比重达到25%以上,创业者与其带动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1:5左右,农村牧区通过创业实现转移就业的人员明显增加;通过鼓励创业,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使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

  二、培育创业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积极发展培育创业主体。重点指导和帮助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返乡农牧民工创业,大力扶持农牧民在城镇创业,积极促进复转军人、新生劳动力、零就业家庭、零转移家庭、留学回国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主创业。

  (二)进一步放宽准入领域。各地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为全民创业促就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于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流动商贩不再进行工商登记。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废止各种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

  (三)继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含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初始创业者3年内免收国家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1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反哺企业;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将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反哺企业。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由市人事或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代理年限可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加大对初始创业人员的创业补贴。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初始创业人员,各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并给予经费补贴,人均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经费从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4050”人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失地农牧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各地政府可一次性人均给予1000元创业补助,所需资金分别从再就业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属低保对象的,可继续享受2年的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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