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群众直接评议。按照“为谁服务,由谁评议”的原则,选择与评议对象关系密切,具有代表性且尽可能多的群众,通过填写问卷测评表的方式进行。
(二)组织行风评议代表采取明查暗访、走访服务对象以及召开座谈会面对面评议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对评议对象开展评议。 (三)日常监控和年度综合考评。各级行评办要充分发挥行风评议代表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参评单位和部门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主要是通过受理举报、信访渠道等了解人民群众对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反映,通过日常监控掌握其政风行风建设情况,通过日常信息收集,了解各部门在抓政风行风建设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在此基础年终就日常监控的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各部门做出评价。
(四)年内,如参评部门单位因政风行风问题受到中央、自治区、市、旗县(市)区查处的,分别从总得分中扣除5分、4分、3分、2分。
四、评议结果的运用
评议结果要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行评办报告,对垂直管理单位要向其上级领导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评议结果要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等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全市参评部门单位最终按100分计分,总得分80分以上为满意单位,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基本满意单位,70分以下为不满意单位,对群众满意度高、综合测评考核前三名的部门和行业予以表彰奖励;对连续两年被评为群众不满意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属于条管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调整。对排在同类型后三名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进行诫勉谈话;对当年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其各种评优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行业应视为群众不满意单位。
一是综合分数未达到70分的。
二是参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年内发生违纪问题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三是发生严重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违法违纪以及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案件的。
五、评议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