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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在建工地实施光亮工程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在建工地实施光亮工程的通知
(穗建质[2009]1289号 2009年11月3日)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业主、施工、监理单位:

  为美化城市景观,构建和谐广州,创造美好的城市环境迎接2010年广州亚运会,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在建工地统一实施光亮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亮工程实施范围

  全市在建工地建筑物外立面、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机械。特别是荔湾区、海珠区、越秀区、天河区的珠江沿线两岸,东风路、环市路、中山一至八路、广州大道、黄埔大道、新港路、白云大道、内环路等城市主干道两旁及珠江新城等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在建工地,要高标准落实光亮工程。

  二、光亮工程标准

  统一执行市建委制订的实施方案。具体做法和光亮效果可登陆市建委网站查阅。

  三、完成时间

  全市在建工地必须在2009年11月30日前组织实施完成。其中上述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在建工地,力争于2009年11月20日前完成。

  四、责任与分工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在建工地光亮工程的实施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工程竣工移交前的光亮效果,费用由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专项经费中列支;建设业主负责适当优惠、优先兑现安全文明施工专项经费,并督促总包单位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光亮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监理本通知要求的光亮工程进度和质量。

  (二)按照“属地负首责和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指定专人,统筹推进属地在建工地光亮工程,督促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管好所属工地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光亮工程进度和质量,并提醒、配合市管工地落实本通知要求。市管工地的光亮工程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落实。

  (三)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负责统筹协调光亮工程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并会同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组织督查落实本通知要求;对于执行不力在建工地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或通过行业管理程序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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