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处置完毕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项技术救援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保障通信网络。应急抢险期间,通信运营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信设施的运行状况、通信设施损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通信运营企业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6.1.2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分级建立应急期间参加抢险救灾部门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计算机通信查询系统,公布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6.1.3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信系统。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无线上网设备和无线对讲设备,相关人员的移动电话不得关机,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各应急工作组组成,按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2.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6 物资保障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救灾物质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民政、发改、商务、粮食、城管、工业经委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6.2.7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省下拨的救灾资金和物资、市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等。各县、市、区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市拨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给予保障。应急抢险期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6.2.8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按照以当地为主安置的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救灾款物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县市区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地质灾害专家组,建立专家数据库。完善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