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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1.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确定。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地质灾害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后,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或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权限决定险情和灾情级别,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2.2 Ⅲ级响应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2.4 Ⅰ级响应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3 情况通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及内容等除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3.1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4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置。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2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6小时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和进行应急处置,并将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3发生大型(Ⅱ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
  4.3.4发生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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