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武警支队组成。指导、协调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制止、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组成。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政府监测
各级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单位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加强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的日常监测,并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
3.1.2 群众报灾、报险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县市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3 地质灾害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险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类型、目前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道路设施损毁、影响范围等)、发展趋势、预测后果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
3.2.1 接警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
3.2.2 处警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妥善处置。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预警支持系统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支持区域性预警工作,由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建设;基础调查巡查系统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监测以及防治督导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群测群防系统支持各监测点预警预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信息系统支持数据统计、资料汇总、更新、查询、预警分析等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单位共同开发建设。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5个等级。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3.4.2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种
预警灾种为降雨诱发的区域性地质灾害,即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4.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会商确定,预警结论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紧急情况下可由市气象局直接向社会公众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在汛期每日进行不间断工作,只有等级在3级以上时才向社会公众发布。即1级和2级为关注级,不向公众发布;3级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4级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5级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
3.4.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获取
(1)社会公众在新闻媒体观看到未来24小时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
(2)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的传真。
(3)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群测群防人员,收到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手机短信。
(4)当预报预警级别为4、5级、气象台短时预报(1至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随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数字卫星广播发布系统等方式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乡镇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