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好统筹协调,实现三个结合。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市安委会下发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开展“三项行动”的具体计划。要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将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结合起来,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将“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将“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严格工作措施。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提高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要切实加大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掌握本地、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逐级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公布全市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执法、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建立执法行动和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联系机制,对触犯刑律的安全生产行为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和完善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消号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建立事故处理结果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肃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在宣传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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