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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10月30日 穗地税函[2009]527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七条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等相关规定,现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征收营业税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下同)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对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收入)征收营业税,即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包括工程招投标书或工程预决算书等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劳务价款)。
  本通知所称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从事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具体规定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自产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额。
  二、关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一) 对符合本通知第一点征税条件的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非自产货物的,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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