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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样品展示厅和推荐使用烟花爆竹购销协议书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样品展示厅和推荐使用烟花爆竹购销协议书的通知
(济安监函字[2009]114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及市安监局《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设立批发企业设立样品展示厅和推荐使用烟花爆竹购销协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样品展示厅
  经研究,同意对山东省烟花爆竹经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在设立烟花爆竹样品展示厅予以备案(名单见附1),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设立时间为: 2010年1月1号(农历十一月十七)-2010年3月5日(农历正月二十)。
  2、仅允许摆放无药样品,不得摆放济南市禁止销售的品种和规格,不得批发销售给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3、样品展示厅工作人员应为本公司正式人员,并持证上岗。应当自觉接受区安监局及派驻安全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做好烟花爆竹产品的流向登记,并详细登记记录。
  二、推荐试行烟花爆竹购销协议书
  为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单位购销行为,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济南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单位购销协议书》(附2),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现在全市范围内推荐使用。
  1、批发企业与零售单位进行烟花爆竹购销时,必须签订相应的烟花爆竹购销协议,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作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和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了达到规范、统一的目的,推荐使用《济南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单位购销协议书》。同时,各批发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有关协议书,但格式上力求统一,内容不得少于《济南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单位购销协议书》确定的内容。
  2、各县(市)区安监局应将《济南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单位购销协议书》的签订情况,作为是否符合“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来源说明和销售期过后消除烟花爆竹隐患的措施”的证明材料,在发放许可证前未签订的,一律不得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未按照规定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执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督促、检查。违规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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