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森林采伐管理方式,探索建立森林采伐分类管理的新机制。对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范围的规划林地上的林木,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分配采伐指标,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资源所占份额和分类排序的原则安排采伐指标,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对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范围的其他林木,一是对具有特定防护功能或特种用途的林带、片林,可以县为单位,按照全面建设、适时更新的原则,统一规划,实行以规划控制为主导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和采伐更新方式原则上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原有在兼顾防护效益和经济效益,统筹景观控制和局部利用的原则基础上确定的年龄执行。在确保更新的前提下,对符合更新采伐条件的林木采伐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是对群众因调整种植结构等自发营造的林木,可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经营,对申请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范围的林木采伐,各试点县(市)应单列台帐备查。
(三)简化林木采伐管理环节,探索建立森林采伐高效管理的新模式。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消其他各类中间审核环节。简化伐区调查设计,对各种类型林木进行抚育采伐、1公顷以下的皆伐和所有商品林的采伐实施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实行择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可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
(四)加强科学经营管理指导,探索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新体系。一是编制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根据对森林功能的需求和森林资源的特点,进一步细化森林功能分区,控制不合理的经营安排,引导最佳森林培育模式,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基本构架。二是在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的总体框架下,按照广大林农能接受,林业部门可操作和具体实施简易实用的原则,加快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使各类森林经营主体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所拟定的森林经营模式和森林经营活动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相衔接。三是开发多种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森林结构和功能以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特点,开发相应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通过以上三项工作,初步构建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总体框架。
(五)明确深化采伐管理改革的其他政策。一是实行采伐限额指标科学管理和年度接转滚动使用政策。采伐限额指标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可不再分解下达到各乡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确保林木蓄积年增长量大于消耗量的前提下统一使用。当年结余的年采伐限额指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二是取消毛竹采伐限额管理。根据毛竹的生长周期短、繁殖快和年度间采伐量变化大的特点,不再实行限额采伐,不再编制毛竹采伐限额,实行毛竹采伐凭《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和凭运输证运输制度,以加快推进毛竹林的科学培育和高效利用。木竹收购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取消各地制定的限制木竹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三是简化林木采伐审批制度。对林业规划用地上的林木采伐坚持管严管好,特别是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审批继续按照《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林政[2007]7号)执行,确保林业生态安全。对非林业规划用地上的林木采伐坚持管活增效,在确保采伐迹地及时造林更新和林木权属清晰前提下,人工商品林所有者采伐林木可只需凭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书面采伐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批准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即可进行采伐。对农户个人营造和经营的商品林,符合采伐条件的,实行即申即批。四是鼓励营造工业原料林。对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并予以充分满足。五是实行采伐审批公示制度。为防止林木因权属不清引起纠纷和杜绝林木采伐管理中的不正之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拟同意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前,应委托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在拟采伐林木所在地和有关村、组以及乡镇林业站等醒目位置张贴林木采伐公示,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书格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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