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导思想: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苏发[2004]5号)、《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以森林资源数量增长、质量提高、结构优化为目标,不断创新经营和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森林经营管理水平。
2、基本原则:在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统筹生态安全与落实林木处置权的原则,确保生态受保护,产业得到发展,林农得实惠,实现生态与经济双赢;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原则,确保改革有序展开;坚持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方便林农,实现依法行政;坚持可持续经营的原则,不折腾,实事求是,逐步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3、总体目标:通过试点,在试点单位构建管理公正透明、经营科学有序、管理与经营相协调的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逐步建立起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线,以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为指导,以森林经营方案为载体,以小班经营为单元,多种经营模式为支撑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新体系,最终实现森林采伐由指标控制向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转变,为全面改革提供理论框架和实践基础。
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根据当前我省森林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基础工作的实际需要,改革试点主要围绕下列主要内容展开。
(一)改革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探索森林资源消耗管理的新途径。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采伐限额管理机制。
1、明确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可确定为规划林地上的各类林木,其他林木采伐可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逐步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体系。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要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森林经营活动测算核定森林采伐限额;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可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科学经营的原则宏观测算核定森林采伐限额,平衡控制森林采伐总量。
2、简化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结构。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其采伐类型指标进行指导,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串用。省分解下达各试点县(市)的“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同样实行总量刚性控制,不得突破;为统一和方便全省采伐统计年报工作,对构成总量的5项采伐类型设置不变,但可根据实际采伐需要,突破类型限量指标,相互串用,提高采伐限额的使用效率。同时,全省范围内取消年度木材生产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