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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信息报送、工作总结等工作,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要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守法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有效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要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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