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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 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应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联席会议开会时,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本单位联络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随同列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忻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主任由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主管副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科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三)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各县 (市、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五)起草年度全市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全年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六)组织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及时编发《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简报》;

  (七)协调解决相关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八)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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