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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忻保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忻保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90号)


忻府区、静乐县、宁武县、岢岚县、保德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忻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推进公路重点工程建设的要求,尽快完成忻保高速公路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拆迁补偿规定,结合我市重点工程建设实际,现将忻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依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执行,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暂按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各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平均值补偿倍数测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山西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晋交便字〔2007〕179号)执行。

  三、山西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晋交便字〔2007〕179号)中未涉及的拆迁项目补偿标准,依据实际情况,由用地单位会同有关县(区)相关部门协商,提出补偿办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临时用地补偿费每年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中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执行;复垦费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第21条规定执行,占用耕地每平米收取的复垦押金由用地单位会同有关县(区)商定。

  五、征地拆迁期间,如省内出台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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