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要求,市、县(市、区)设立卫生监督机构,构建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6.2.4 应急卫生队伍及技术储备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市、县(市、区)分别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市、县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本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
a、市、县分别建立10人左右的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放射事故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工作。
b、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市、县(市、区)卫生局对应急卫生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临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病因检测等业务的培训基地,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承担相应演练任务。
临汾市人民医院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培训基地,承担全市县级以上应急医疗救治专业人员的应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承担相应演练任务。
市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编写各专业类别的应急卫生救治培训教材,培训师资,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应急保障队伍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4)应急演练。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3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 医疗药品器械保障
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器械、药品、疫苗、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当地常见自然灾害和疫病流行情况,认真做好所需药品、疫苗、器械、急救用品及消、杀、灭药物等物资的采购和储备,确保储备物资到位,并及时补充更新。储备可分为实物储备和计划储备。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应急工作经费中支付。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目标、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警卫和防范保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6 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根据本预案要求,实行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7 社会动员保障
6.7.1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机制,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方案,明确社会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动员体制、增强社会动员潜力、提高社会动员能力。积极向公众宣传应急法律法规,介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防护、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能和防范能力。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育计划,对学生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卫生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6.7.2 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