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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09)

  (4)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传染病、环境卫生、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检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结合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分级响应
  4.3.1 一般(IV级)事件应急响应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卫生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3.2 较大(Ⅲ级)事件应急响应
  (1)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
  市卫生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根据事态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及时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决定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局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3.3 重大(II级)事件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免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4 特别重大(I级)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县人民政府,除按规定进行报告与现场处置外,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信息的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厅根据国家卫生部的授权,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要根据县卫生局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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