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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09)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信息及事件救援的全部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队伍建设,是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方案,与科技等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急救机构
  市级各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医疗救治需要,都要在通讯、设备、技术、现场救护、安全运输和指挥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提高和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急救机构,确实完善全市急救网络。
  5.2 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分别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医疗机构,市、县(市、区)综合医院责成专业科室负责应急救护。
  5.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都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规模,市级不少于60人,县(市、区)级不少于30人。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定期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5 物资储备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救护车辆、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由市发改委和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上述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满足应急需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对过期失效药品要及时更换保证需要。
  5.6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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