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受伤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8)、一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或5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9)、市(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