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
(1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安全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在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的刑事案件;
(12)、跨市(省辖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