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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本市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7.2.2 交通运输保障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并与我市的水陆运输企业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按照《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市卫生局应对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
  7.2.4 治安保障
  全市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相关公安部门应为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2.5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应急突发事件保障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调拨筹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2.6 社会力量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政府动员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7.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宣传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7.3.2培训
  (1)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相应证书。
  (3)被指定为水上搜救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演练
  为了提高应对水上搜救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应急救助演习。
  7.4 监督检查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预案启动后,由市政府或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礁、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污染水域环境的事件。
  (2)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某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上搜救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应急救助中牺牲、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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