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急需省政府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II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Ⅳ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4.2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
发生任何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事发一小时内向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值班室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水上突发事件报警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水运企业(船舶)、乡(镇)人民政府或知情者应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或搜救应急事发地指挥部值班室报警。报警时,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遇险状况;船舶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和遇险者的情况;如果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提供下列详细内容:船舶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情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等。
5.2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核实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进行联系;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等。
5.3 险情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