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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199号)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先售后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大小,全部或部分退还个人所得税,即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若重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差额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个人转让住房签订的售房合同时间与购房合同的时间须在一年之内,退税时必须持新购房的房产证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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