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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经费〔2009〕2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国电信河北公司、中国移动河北公司、中国联通河北省分公司、中国铁通河北分公司: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09〕5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规定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固定本地电话(含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业务的基本月租费、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上限标准执行《河北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1〕第4号)规定的资费标准。

  二、各相关省级电信企业在上限标准内制定或调整的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和省内出租电路资费方案须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和通信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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