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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外事办关于青海省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外事办关于青海省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
(青政办〔2009〕20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省外事办《关于青海省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青海省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省商务厅、省外事办 二○○九年十月)

  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建立健全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商合发〔2009〕392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防范境外劳务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境外劳务事件,降低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对国家形象及我省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我省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一、适用范围

  该机制适用于因经济纠纷、工伤事故、交通意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集体静坐、示威、罢工、游行等境外劳务人员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

  (一)经国家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我省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群体性事件。

  (二)无经营资格的我省企业或个人在违规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群体性事件。

  (三)在我省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省外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群体性事件。

  二、处置原则

  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经营资格的企业是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防范工作的主体,在对外经营过程中负责管理劳务人员,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

  按照“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对外签约企业负责处置。对非法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按照我省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专项行动的要求,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在我省招收劳务人员的省外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联系省外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共同解决劳务纠纷等问题。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省外事部门负责与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及企业防范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配合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省外事部门、公安部门为应急处置人员和劳务人员家属出境提供快捷服务和各种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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