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等其他特别情况的,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发现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应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从严处罚。
(五)监督检查台帐
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应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以及历次的监督检查记录册、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治理、购销台帐管理情况等。监督检查记录册应包括检查记录、复查记录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并装订成册。
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记录历次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日期、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复查日期、复查结果等。
七、监督检查报告
1、报告时间
(1)县(市、区)安监部门每季度末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设区市安监部门报告;
(2)设区市安监部门每半年末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省安监局报告;
2、报告内容
(1)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作情况;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作中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设计、验收)安全许可工作开展情况;
(5)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的措施和效果;
(6)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
(7)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情况;
(8)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八、工作要求
1、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当遵循务实管用、易于操作和便于考核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自律。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工作台帐,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