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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每次检查前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3、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如有需要,应现场核实;
  4、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有专家参与现场检查的,应请专家在检查记录(附件1)上签字。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报告;
  5、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依法按程序对被检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
  6、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无论检查中企业是否存在应作出相应处理的事项,检查人员都应及时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检查情况和结果;
  7、对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企业提出复查申请或改正期限届满的,安监部门应当自申请或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制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附件2);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8、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在事故隐患排除后,由企业向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安监部门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附件2);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四)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级以下,含一级),责令限期改正,并出具《责令改正指令书》,企业应针对重大事故隐患(一、二级)按“四定”原则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按分级原则报安监部门审查,整改完成后报安监部门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依法按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复查合格后可恢复生产。
  (2)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特级),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提请当地政府关闭等。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整顿结束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案件移送情况登录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有关案件移送文书复印留档备查。
  3、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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