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类企业:每年不少于3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2、二类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3、三类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五、监督检查范围的划分
1、省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级安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同时,会同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对中央管理的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划分为一类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2、设区市安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安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以及省属企业以及划分为一类的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由各设区市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并确定。
3、县级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企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4、省、市两级安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时,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做好积极配合工作。
以上监督检查范围及检查频次的划分为各级安监部门必须履行的监管原则,此外,县级安监部门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对辖区内任何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抽查。
六、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和台帐
(一)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安监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见省局下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赣安监管二字[2008]129号)。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周边环境、企业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企业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销售量和流向等内容)。
4、其他检查时需要检查的重点内容。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
主要检查方式: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类安全台帐等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查。需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