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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分类监督检查原则。由设区市、县级安监部门分别对其负责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分类划分的等次实施相应频次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3、分级监督检查原则。省级安监部门重点负责对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指导,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特级)排查治理方案进行审查;设区市安监部门重点负责对辖区内中央管理的企业和省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大事故隐患(一、二级)排查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上述以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
  事故隐患分级参见省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安监管二字[2008]130号)
  三、企业分类等次的划分
  按照企业的工艺危险程度、安全管理条件等,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三个等次,分类方法如下:
  1、一类: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剧毒品、监控化学品、存在危险性工艺(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特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得分70分以下且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
  2、二类:为重要监督检查企业。除上述危险性工艺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得分70分(含)至80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二级)的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得分70分以下且从业人员在60人以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均作为重要监督检查企业。
  3、三类: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除一、二类等次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得分80分(含)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企业,作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
  设区市、县级安监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分布,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对负责监督检查的企业进行分类。分类等次可以随其安全生产状况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县级安监部门应将辖区内企业等次的分类情况逐级上报省、市安监部门。
  四、检查频次
  对不同等次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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