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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安监管二字〔2009〕123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常性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部署,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的职责,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效果,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试行)的通知》、《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二、实施原则
  1、属地监督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企业(生产场所)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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