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劳社〔2009〕44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我局对《
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潮劳社〔2007〕51号)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原《
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潮劳社〔2007〕51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六月四日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
第三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人员,可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包括:
(一)高血压病(Ⅱ期及Ⅱ期以上);
(二)糖尿病;
(三)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限肌力3级及3级以下);
(四)肝硬化(失代偿期);
(五)类风湿性关节炎;
(六)系统性红斑狼疮;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帕金森病;
(九)精神分裂症;
(十)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十一)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十二)血友病;
(十三)癫痫;
(十四)白内障(手术);
(十五)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