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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
(铜政办发〔2009〕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要求,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加强日常医疗工作;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一)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的政策和标准。
  (二)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5元,其中个人缴费15元,大学生按学年缴费。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继续按原渠道解决,用于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住院、门诊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助,具体办法由高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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