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拓宽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一)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各金融机构要本着“精简、明确、适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精细化、标准化、系统化的涉农贷款业务操作管理规程,形成科学合理的涉农信贷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对符合信贷条件、农时要求迫切的春耕备耕等发展农业生产所需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经营贷款,要加快审批,及时投放。要根据市场化原则,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信贷品种的风险状况,灵活合理确定涉农贷款利率,对农户的小额贷款给予一定利率优惠,减轻农民负担。针对“三农”特点,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强化贷款营销意识,改变“坐等上门”的做法,主动出击营销贷款,扩大信贷服务覆盖面。
(二)提高支付结算服务质量。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金融服务电子化水平,加快综合业务系统建设,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就近设置ATM、POS等金融服务机具,稳步推广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业务。继续推进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为农民工开辟金融“绿色通道”。改善对涉农企业的支付结算管理,坚决杜绝随意压票、退票以及无理拒付、挪用截留客户资金的行为,公开银行结算方式、业务处理时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三)拓展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树立和强化现代农村金融服务意识,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积极将城市中信用卡、理财、保管、担保、代理保险等成熟金融产品向农村地区推广。各金融机构要突破传统观念,大胆创新,将农业企业、农户拥有的林权、货物、订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等纳入抵押担保品范围,量身定做符合实际需要的新型信贷产品,破解企业或农户因抵押担保不足无法获贷的难题。进一步拓展惠农卡、富秦家乐卡等金融产品综合功能,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探索与保险类战略投资者共同拓展农村市场。
五、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造金融支农的良好外部条件
(一)建立互动共赢的政银合作机制。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项目库,出台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优化信用环境,完善风险保障及担保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调动金融支持“三农”的积极性。人民银行要有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政策措施的研究,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协调和督促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扩大对县域经济和“三农”发展的信贷投入。银监局要引导金融机构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关注和监控相关风险,努力降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各金融机构要建立持续支持“三农”发展的工作目标,积极改进信贷管理和结算体系,建立与农村金融相匹配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及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