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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断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46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办〔2009〕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诊转院问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患者病情,及时为需要转诊转院的患者办理相关手续,方便患者就医。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预留一定数额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作为转诊转院调节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因转诊转院发生医疗费用过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转诊转院调节基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关于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问题

  进一步完善门诊特定病种制度,提高经办服务和医疗服务水平,充分保障特定病种患者的医疗待遇。建立老年城镇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将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3个病种纳入老年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范围。

  患有上述3种疾病的参保老年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5%,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每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80元。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单独核算。

  老年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行准入制度,准入标准按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能力,对统筹病种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适时进行调整。

  三、关于生育医疗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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