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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实施暂行办法、潍坊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暂行办法、潍坊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暂行办法、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相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保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行为人所在部门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保密局、市综合信息中心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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