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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实施暂行办法、潍坊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暂行办法、潍坊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暂行办法、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开权利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上级机关要求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法公开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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