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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实施暂行办法、潍坊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暂行办法、潍坊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暂行办法、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人核实公开权利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公开义务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并转送有权更改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公开权利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开权利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公开权利人符合本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公开权利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发布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投诉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公开义务人上报的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形成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开通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投诉,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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