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本组织的有关证明,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开义务人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权利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发布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时间。
申请人能够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的,应当在申请书上载明。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以及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信息发布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信息发布机关已经做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公开义务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公开申请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并应当在作出暂缓公开说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