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开前审查。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对个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信息发布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信息发布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咨询。
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公开权利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建立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