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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强化新建兽药生产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强化新建兽药生产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
(鲁牧药发〔2009〕23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近期,我省新上兽药生产企业比较多,粉散剂、消毒剂等生产线低水平重复建设、重复生产现象严重,个别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简陋,无法通过检查验收,影响了我省兽药行业声誉;同时,我省有近100家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兽药生产企业开工不足、生产能力过剩问题比较普遍,导致兽药市场恶性竞争,影响了我省兽药产品质量,也影响了我省兽药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07〕15号),以及我省兽药行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新上兽药生产项目技术水平,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决定在新建兽药生产企业审核工作中,实施前期论证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建兽药生产项目实施前期论证指导是行政审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农业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新建兽药生产项目申报GMP检查验收和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时,应当经过我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新建兽药生产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仪器设备、环境以及兽药GMP规定的生产条件等,审核合格后再上报农业部GMP办公室进行验收。

  二、专家参与论证审核,提高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为了给我省兽药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我局将聘请有关科研院所专家、部分药政管理人员、兽药检验人员、知名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负责人,在原有的山东省兽药GMP专家委员会和山东省新兽药审评委员会基础上,组成山东省兽药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由兽药专家委员会选派专家对新上兽药生产项目开展论证指导工作,为我局提供审核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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