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快推进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工作的通知
(鲁牧药发〔2009〕22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2007年以来,我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工作进展顺利,潍坊、济宁、青岛、威海、日照、东营、滨州、菏泽等市先后有20多家企业通过了验收,兽药GSP实施成效初步显现,得到了各地高度重视,也受到了农业部好评。为加快推进兽药GSP工作,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和两年来实施经验,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工作任务和总体规划
全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工作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到2011年全部完成。今后三年的工作任务是:到2009年底,全省乡镇驻地以上骨干兽药经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达到GSP标准,中东部大部分市按时完成农业部确定的工作任务;2010年底,全省所有兽药经营企业达到GSP标准,兽药GSP企业产品覆盖全部市场;2011年底,通过监督检查和市场竞争, 未通过GSP的现有兽药经营企业、非法经营窝点彻底退出市场,我省兽药市场得到有效净化。
二、加快推进兽药GSP的政策措施
(一)鼓励现有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对现有兽药经营企业有计划、有条件实施GSP的,各地兽药管理部门可予以帮扶,兽药经营许可证到期可继续换发,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对无意实施兽药GSP的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再予以换发或续期。
(二)新建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先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才能够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新建兽药经营企业,完全按照兽药GSP要求进行准备,期间产品不得销售。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对未达到兽药GSP标准的新建兽药经营企业,停止换(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加快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进程。兽药GSP检查验收以市为单位组织,为了节约时间和经费,并确保检查验收质量和统一标准,每个市前10家兽药经营企业的GSP检查验收由省局选派组长、抽调人员,本市GSP检查员参与观摩学习;其后兽药经营企业的GSP检查验收任务,省局只选派组长,由所在市选派两名以上非本县区的兽药GSP检查员从事检查验收工作。
(四)省局将定期公布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名单,并在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五)鼓励兽药经营企业做大做强,每个乡镇原则上只设1-2家兽药GSP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