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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9〕108号 2009年12月1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自2007年起,我区作为全国农业保险费补贴省份之一,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三年来,农作物保险面积、参保农户、参保品种等指标迅猛发展,得到了广大农牧民的衷心拥护。由于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保费补贴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账、赔款到户进展缓慢等问题。为了加快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进度,确保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是防范农业风险和救助农业灾害的一项制度安排,是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党和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我区农牧业遭受了多种自然灾害的侵袭,给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在大灾之年,搞好农业保险工作,对于减轻农牧业损失,保护农牧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好农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旗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解决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快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划拨的紧急通知》(内财金发〔2009〕1476号)要求,确保在2009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足额划拨到相应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能按期拨付的旗县,一经核实,自治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农业保险超面积部分,各盟市、旗县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29号)要求,统筹资金调度,确保超面积部分补贴资金也在12月20日前拨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加快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进度
  各有关农业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理赔工作,着眼于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统一思想,快速行动,尽快完成协商谈判、公示等各环节工作,加快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进度,确保在2010年春节前基本完成理赔工作。在理赔过程中,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保险理赔条款,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理赔标准。各盟市、旗县要主动与农业保险机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业保险理赔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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