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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


  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不予退还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可暂停或取消其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中标后弃标、拒签协议供货协议或供货时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的。

  4.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货,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有关条款,受到用户有效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不予退还其10%-30%的履约保证金,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其1-3个月的协议供货采购活动。

  5.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后擅自与采购人协商更换品牌、型号、规格的,以及超出其取得协议供货资格的品种或品牌报价的,将不予退还其50%的履约保证金,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其3-6个月的协议供货活动。

  6.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所提供的货物(含配件)被用户投诉或举报为假冒伪劣商品,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经查实后不予退还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其他政府采购活动。

  7.以上扣除的各项保证金数额,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必须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补足。否则,将按其为自动退出协议供货资格处理。

  8.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供应商,除按以上原则处理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9.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必须将商品信息和价格信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xgp.cn)”网站及时进行更新,并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价格信息的更新进行监督;不及时进行更新的,按违约处理。

  10.如发现中标产品市场上零售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优惠后的价格或协议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其他代理与协议供货产品同品牌、同型号配置的代理商的价格的,经调查核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停止该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的协议供货资格。

  附件: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代理商情况一览表(略)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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