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有效期限
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
三、第四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
(一)政府集中协议采购计划的报送及审批
采购人根据业务需要,采购本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的中标的品牌的型号、品种的,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的有关规定,填报《政府集中协议采购计划表》,采购人在实施具体项目采购时,应货比三家,充分比较不同品牌,型号的情况,比较市场价、合同价,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服务以及采购量的大小等因素,与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充分谈判,比较同类品目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型号、价格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政府采购计划(协议供货)的附件一并报送,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管理
采购人与协议供货代理商双方必须依经审批的《政府集中协议采购计划》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格式可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下载)。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协议供货供应商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违约处理
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如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或采购人如有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1810)或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771-5309287)书面反映。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直至追究政府采购合同违约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