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
(桂财采〔2009〕76号)
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政府采购环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22号)有关规定,我厅在总结上一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即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桂财采〔2008〕18号)的基础上,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第四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和中标的品牌
由于第四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与其中标的品牌的数量、型号、品种等内容较多,其详细内容见附件,或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或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详细了解各中标供应商以及其授权的协议供货代理商、中标品牌、产品规格型号及配置、价格优惠率和各项具体承诺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等信息,如中标供应商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调整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中标品牌不能变动,品牌的授权代理商若变动需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批准。
二、第四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本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具体品目
1、台式电脑;2、笔记本电脑;3、服务器;4、打印机;5、投影仪及幕布;6、扫描仪;7、显示器;8、摄影摄像器材;9、多功能一体机;10、复印机;11、速印机;12、传真机;13、正版软件;14、电源及配套产品;15、电视机;16、民用空调。
(二)本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指一级预算单位)月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上述(一)款)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和服务器在10万元以下或采购除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和服务器以外其他品目的的5万元以下的,可以从本期公布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和中标的品牌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