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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限期治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

  排污单位应按照限期治理方案,治理污染源,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十二条 【不得超标超总量】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

  第十三条 【跟踪检查】环保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制定跟踪检查方案,明确负责跟踪检查的相关业务机构或所属执法机构,对排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污状况加强督查。

  负责跟踪检查的相关业务机构或所属执法机构发现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提出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产整治的建议。

  环保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制作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产整治的法律文书,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下达。

  第十四条 【届满核查】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采取现场监测、实地查看污染防治设施、查阅监测记录、工程建设资料以及投资报告等方式。

  环保部门负责现场核查的工作机构,应当提出限期治理核查意见,环保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据此提出对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决定或者依法关闭的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五条 【核查后处理】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第十六条 【提前解除】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可以向决定限期治理的环保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环保部门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解除申请及时组织核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确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决定;

  (二)对未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书面告知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十七条 【后续监管】环保部门应当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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