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全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苏教职〔2009〕30号)
各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进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迎接建国60周年庆典,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苏教职[2008]15号),现就评选全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2009年拟评选表彰江苏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先进单位100个,先进个人200名。
(一)先进单位评选
1.评选范围
(1)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及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
(2)全省各类成人教育机构以及各类非学历培训机构。
(3)支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表现突出的相关行业、企业。
2.评选条件见《江苏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苏教职[2008]15号,详见附件5)。
(二)先进个人评选
1.评选范围
(1)在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在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决策、组织、管理和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者,含各级党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培训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3)对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员。
2.评选条件
(1)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在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指导、管理、研究、改革工作中,在办学体制改革、办学模式创新、促进毕业生就业、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工程(项目)等方面成绩显著。
(2)热爱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事业,在学校建设、管理、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校企合作、职业指导、创业创新实践等某一方面成绩显著。
(3)为支持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事业发展进行大额捐赠,在校企合作、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等方面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对资助贫困学生、弱势群体接受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做出较大贡献。
二、奖励办法
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教育厅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江苏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江苏省职业教育先进个人”奖牌和荣誉证书。
三、评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