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3.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全面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继续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机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经政府有关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定点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补贴。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1.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职能。充分发挥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咨询顾问团,加快形成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2.完善创业服务内容。根据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的采集和发布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畅通创业项目信息,促进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和创业成功率。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为创业者及被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便利;按规定积极提供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吸引人才到新创办企业工作。
  3.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禁止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要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当地扩大就业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扶持资金投入、创业扶持政策制定实施、创业工作推进实效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创业综合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创业跟踪服务、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的考核考评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等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财政、人民银行负责落实资金、金融信贷支持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等工作。
  (三)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从高校毕业生创业、失业人员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创业、出国务工返乡人员创业等创业人群中筛选一批创业成功典型,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创业指导专家要给予表彰,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