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4.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手续。下放登记权限,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制,促进个体工商户快速发展。
5.对个体经营登记实行优惠政策。凡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个体经营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
6.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持《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每人每年减免48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7.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创业的支持力度。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可根据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微利项目贴息对象包括个体经营项目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统一提供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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